手机短信 作为一种诉讼证据,被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做法已屡见不鲜。相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手 机短信列入电子证据,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 法亦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证据认定和运用仍存在诸多问题,需待进一步解决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还存在以下的大难题。寻人公司
一、短信主体确认难。
我国推行手机号 码实名制政策的时间不长,仍有许多手机用 户尚未实名登记其手 机号码,还有些手机号码 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司 法机关难以准确认 定手机短信发送人的身份信息。
二、短信证据提取难。
在实践中,除了当事人的手机外,电信运营商也是手机短信证据的重要提供者。但由于我国关于手机 短信传输、存储、查询 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且信息 存储有一定的时效性,电信运营商基于保护客户隐私、保存成本等多种原因,往往拒绝司法机关依法提取短信 证据的要求,给司法机关提取短信证 据工作造成许多困难。
三、短信内容核实难。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 数字化电子信息,其 形成、传输、存储 均需借助一定的电子信 息设备,不排除其在操作 过程中被增减、编辑、篡改、伪造、破坏的可能性,致使 司法机关难以准确 认定手机短信内容的真伪。
四、短信证据固定难。
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 大小主要取决于当事人 是否对短信妥善的保 存、是否进 行证据保全,还取决于现有的 短信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手机短信证据的固定形式,在对方当事 人不认可短 信存在的情况下,如何有 效固定短信证据,这 已是司法实践的一道 难题。